药物名称:乌帕替尼
临床试验:一项评价乌帕替尼治疗成人和青少年重度斑秃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安慰剂对照、双盲、3期研究
试验目的:此项目包括 3 项单独的研究,研究 1 和研究 2 包括 2 个阶段。研究 1 和研究 2 的主要目标是在 A 阶段评价乌帕替尼与安慰剂相比的有效性(研究治疗效果如何)、安全性和耐受性,并在 B 阶段评价乌帕替尼扩展治疗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研究 3 的主要目标是评价乌帕替尼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入组&排除要求:
年龄 | 12岁(最小年龄)至 63岁(最大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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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入选标准 | 1在进行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受试者和/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必须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的所有要求,并自愿签署经 IEC/IRB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和适用法规要求的未成年人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2基线访视时年龄 < 64 岁的成人患者。在允许的 OUS,筛选时年龄 ≥12 岁的青少年患者可参加研究。3年龄 ≥ 12 岁且 < 18 岁的受试者基线访视时的体重应 ≥ 30 kg。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对于成人(筛选时年龄 ≥ 18 岁): – 血清 AST ≤ 2 × ULN; – 血清 ALT ≤ 2 × ULN; – 根据简化四变量 MDRD 公式计算的 eGFR ≥ 30 mL/min/1.73 m2; – 总 WBC 计数 ≥ 2,500/μL; – ANC ≥ 1,200/μL; – 血小板计数 ≥ 100,000/μL; – ALC ≥ 750/μL; – 血红蛋白 ≥ 9 g/dL。 – 对于青少年受试者(筛选时年龄 ≥ 12 岁且 < 18 岁): – 血清 AST ≤ 2 × ULN; – 血清 ALT ≤ 2 × ULN; – 根据改良 Schwartz 公式计算的 eGFR ≥ 60 mL/min/1.73 m2; – 总 WBC 计数 ≥ 3,000/μL; – ANC ≥ 1,500/μL; – 血小板计数 ≥ 100,000/μL; – ALC ≥ 800/μL; – 血红蛋白 ≥ 10 g/dL。5筛选和基线时,诊断为重度 AA,且 SALT 头皮脱发评分 ≥ 50 分。6过去 6 个月内无自发性头发再生,且过去 3 个月内无显著头皮脱发的重度 AA。7当前 AA 病程 < 8 年。8受试者不得诊断为原发性弥漫性 AA。9受试者不得诊断为可能干扰 AA 评价的其他类型脱发,包括但不限于女性型脱发、III 期或以上(基于 Hamilton-Norwood 分级)的男性型脱发(雄激素性脱发)、牵拉性脱发、LPP、盘状红斑狼疮、FFA、CCCA、毛囊炎性脱发、拔毛癖和休止期脱发。10受试者不得诊断为可能干扰 AA 评价的其他类型头皮、眉毛或睫毛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脂溢性皮炎、头皮银屑病、AD 和头癣。11在基线访视前的规定时间范围内,受试者不得使用以下治疗: – 在 8 周内,接受口服 JAK 抑制剂治疗 – 接受至少 12 周口服 JAK 抑制剂治疗 AA 后应答不足的受试者不得参加本研究; – 在 4 周内,接受局部用 JAK 抑制剂; – 在 4 周内,接受对 AA 有潜在影响的全身性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口服米诺地尔、5-α 还原酶抑制剂(例如,非那雄胺、度他雄胺)、复方甘草酸苷、皮质类固醇、MTX、环孢素、硫唑嘌呤、PDE-4 抑制剂、IFN-γ 和吗替麦考酚酯; – 如果受试者已接受稳定剂量治疗至少 6 个月,且预期将继续接受稳定剂量治疗直至第 24 周,可继续口服米诺地尔、非那雄胺或度他雄胺治疗; – 在 5 个半衰期内(如已知)或 12 周内(以时间更长者为准),接受具有免疫抑制潜力的靶向生物治疗; – 在 4 周内,接受 HMG-CoA 还原酶抑制剂(他汀类)治疗 AA; – 在 4 周内,接受光疗、日光浴或激光治疗(例如,准分子激光)治疗头皮 AA; – 在 4 周内,接受皮损内注射皮质类固醇治疗 AA; – 在 4 周内,接受 PRP 注射液、微针或纹发治疗 AA; – 在 4 周内,接受冷冻疗法治疗 AA; – 在 4 周内,在 AA 评估区域应用局部治疗,例如头皮、眉毛或睫毛,包括但不限于局部用米诺地尔、局部用免疫治疗(例如,DPCP)、局部用 5-α 还原酶抑制剂(例如,非那雄胺、度他雄胺)、局部用皮质类固醇、局部用钙调磷酸酶抑制剂、局部用前列腺素类似物(例如,贝美前列素)或局部用 PDE-4 抑制剂。 – 如果受试者已接受稳定剂量治疗至少 6 个月,且预期将继续接受稳定剂量治疗直至第 24 周,则可继续局部用米诺地尔治疗; – 在 2 周内服用含 CBD 的产品(包括大麻)。1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长者为准),受试者不得接受任何试验用化学或生物制剂治疗,当前也不得入组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13从筛选开始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期间,受试者不得全身应用已知的强效 CYP3A 抑制剂,或从研究药物给药前 30 天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期间,受试者不得全身应用强效 CYP3A 诱导剂(常用的强效 CYP3A 抑制剂和诱导剂示例参见表 1)。从筛选开始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期间,受试者不得使用尚不明确是否影响 CYP3A 的草药或其他传统药物。1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或当地要求的更长时间),受试者不得接种任何具有复制潜力的活疫苗,或在参加研究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30 天,或当地要求的更长时间),预期也不会需要接种任何具有复制潜力的活疫苗。允许使用不可复制的活疫苗。15主要研究者根据筛选评估结果和病史判定受试者健康状况良好。16在过去 6 个月内,受试者不得有具有临床意义(根据研究者判断)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17受试者不得有以下任一情况: – 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带状疱疹,或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播散性带状疱疹; – 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播散性单纯疱疹(包括疱疹性湿疹); – HIV 感染,定义为经证实的抗 HIV Ab 检测结果呈阳性; – 活动性 TB 或符合 TB 排除参数(TB 检测的具体要求参见操作手册); – 对于涉及日本受试者的研究:筛选期间 β-D-葡聚糖检测结果呈阳性(耶氏肺孢子虫感染筛查),或连续 2 次 β-D-葡聚糖检测结果不确定; – 在基线访视前 30 天内需要静脉给予抗感染药物治疗或基线访视前 14 天内需要口服/肌内给予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根据研究者的临床评估,受试者存在导致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 – COVID-19 感染:在 COVID 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受试者中,无症状受试者必须在检出 COVID-19 阳性结果至少 5 天后才能进入研究。如果在未使用退烧药情况下,发热症状消退超过 24 小时,且其他症状好转,或者如果在检出 COVID-19 阳性后 5 天(以晚发生者为准),轻度/中度 COVID-19 感染受试者可以入组。如果研究者根据受试者的健康状况认为适当,可对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 – 受试者不得存在以下证据: – HBV:HBc Ab 阳性(+)受试者(以及 HBs Ab 阳性[+]受试者,如果当地要求强制要求)的 HBs Ag 检测结果呈阳性(+),或 HBV DNA PCR 定性检测具有可检测结果; – HCV:在具有抗-HCV Ab 的任何受试者中可检出 HCV RNA。18受试者不得患有以下任何医学疾病或病症: – 近期(过去 6 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进行过冠状动脉支架术和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 有器官移植史且需要持续进行免疫抑制; – 对研究药物成分(及其辅料)和/或其他同类产品有过敏反应或显著过敏史; – 有 GI 穿孔(阑尾炎或机械性损伤除外)、憩室炎病史,或根据研究者判断,GI 穿孔风险显著增加; – 患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或胃旁路术;但是有胃束带术/胃分段切除术史者不在排除之列; – 具有恶性肿瘤病史,已成功治疗的 NMSC 或局部宫颈原位癌除外。19不存在其他被研究者认为导致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或因参加研究而面临风险的原因。20对于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筛选访视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不得为阳性,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基线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当地实践可能要求在基线时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则不得存在临床怀疑妊娠的情况或导致不明确结果的其他病理学原因,且必须在 ≥3 天后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以证实结果非阳性(除非当地要求禁止检测)。基线尿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或不确定的受试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出现此类情况时,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受试者不得入组本研究。21从研究第 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30 天期间,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采取至少 1 种方案规定的高效节育方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节育方法。 – 对于 <18 岁女性,使用者依赖性较高的节育方法将与方案第 5.2 节所述的屏障避孕法结合使用。 – 对于 ≥18 岁女性,当地惯例可能需要额外的屏障避孕法(有关避孕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方案第 5.2 节)。22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大约 30 天内,女性受试者不得妊娠、哺乳或备孕。 |
排除标准 | 1请参阅入选标准 |
目标入组人数:中国国内: 105 ; 国际: 1400 ;
截至时间:入组所需人员招满为止
所在地:广州、上海、北京、温州、深圳、杭州、西安、天津、成都、武汉、南昌、太原、长春、重庆、杭州、深圳、台北(患者可就近入组)
报名申报填写:
患者姓名: 患者年龄: 患者性别: 病情简述:此处填写用药及治疗情况简述 患者所在地: 可入组地: 患者联络人: 联络电话: 联络微信: |
报名方式:微信客服: yes698896 & E-Mail:Care@100pei.com
CDE:CTR20233956(中重度斑秃项目1199)捷信
主办方:AbbVie Inc./ 艾伯维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AbbVie Inc.; Abbvie Ireland NL.B.V.